富先生文集提示您:看后求收藏(江西一缓刑犯因见义勇为获减刑3个月,系该省首例,流火集,富先生文集,三八文学网),接着再看更方便。

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/畅读/小说模式并且关闭广告屏蔽过滤功能,避免出现内容无法显示或者段落错乱。

赣省之邑,名曰永新,有缓刑之徒幸某,因涉掩饰、隐罪所得,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亦同,罚金八千八百金。法既定,幸某幡然悔悟,谨遵社矫之令,月月指纹打卡,勤勉向学,考核皆优,悔过自新之志昭然。

时至甲辰年季春之月,幸某于冬泳之余,体力未复,忽闻有老叟落水,呼救之声,急如星火。幸某不顾己身安危,毅然跃入水中,与众人合力,终将老叟救起,其义举传遍乡里,万安县委政法嘉其英勇,特授“见义勇为先进”之誉,彰其义行,并赐金二千以奖之。万安县社矫之局,闻幸某义举,亦嘉其改过自新之志,遂赐表扬一次。又闻幸某已于前时缴清罚金,全无拖欠,JA市社矫管理局因之上书JA市中院,建言减幸某刑三月,并缩减考验之期亦三月,以彰善举,激人向善。JA市中院受理此案后,公审于堂,邀市之代表、政协之员及司法、狱政、社矫、村社诸君共鉴。庭前,幸某考验期内之行止及减刑之事,皆已公示于众,以昭公信。经审理,法院谓:依律,缓刑之囚,减刑殊难,然有重大立功者,可援《刑法》第七十八条之例,减其刑并缩考验之期。幸某于日常之际,舍己救人,实乃重大立功,应予嘉勉。遂裁减幸某有期徒刑三月,考验期亦同减,以示褒奖,而励世人。

此事传颂,人皆叹曰:“浪子回头金不换,见义勇为更可钦。”幸某之事,诚为社矫之法下,人性光辉之彰显也。

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!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,请尝试点击右上角↗️或右下角↘️的菜单,退出阅读模式即可,谢谢!
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。

上一章 目 录 下一章
其他小说相关阅读More+

同一个世界,同一个我

木子的木子

米蜜的平淡人生

邓璒

无限游戏,邪神他被疯批大佬盯上了

沈昀

规则怪谈:他们说我有多重人格

吃石榴不吐籽